農業部海洋漁業可持續發展重點實驗室開放課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貫徹農業部海洋漁業可持續發展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促進各實驗室之間學科交叉合作與高水平學術交流,使重點實驗室成為高水平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的基地,培養高層次的科技人才,本重點實驗室特設立開放基金課題,歡迎國內外從事相關學科的專業人員提出課題申請,實驗室將根據有關條件擇優予以資助。
第二條 開放基金申請指南由實驗室學術委員會討論通過后在實驗室網站予以公布,申請者根據開放基金申請指南指定的范圍向實驗室提出申請。
第三條 開放課題的立項和審批由重點實驗室負責,經費管理實施重點實驗室主任負責制。
第四條 開放基金從重點實驗室運行費預算中支出,用于資助開放課題研究,專款專用。
第二章 課題申請與審批
第五條 申請人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或博士學位的國內、外科技工作者。
第六條 實驗室也接收國內、外研究人員自帶課題和經費,利用本實驗室設備條件開展科學研究。
第七條 申請者須按申請書的各項要求認真撰寫申請書,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申請人所在單位須簽署意見。
第八條 實驗室開放基金課題自由申請,課題的完成期限一般為2年,最多不超過3年,允許連續申請。獲準資助的人員在未完成課題任務時不得申請新的開放基金課題。
第九條 實驗室開放基金的資助額度為探索性課題3-5萬元,重點課題10-20萬元。
第十條 開放基金資助課題申請每年度一次。開放基金課題申請者根據本重點實驗室申請指南的要求,填寫《農業部海洋漁業可持續發展重點實驗室開放基金課題申請書》,用電子郵件寄至本重點實驗室郵箱: keylab@m.energicube.com。
第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管理辦公室對受理的申請課題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者提交農業部海洋漁業可持續發展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評審,對于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基金申請書不予報送學術委員會。
第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一般每年舉行一次會議進行基金課題的評審(以會議或書面通訊評議方式對基金申請課題進行評審),對所有申請課題進行綜合評分。重點實驗室根據擇優資助的原則,確定批準資助的課題和資助金額。
第十三條 申請課題經實驗室學術委員會評審通過,經實驗室主任批準后正式通知申請人,并接受申請者為本實驗室客座研究人員。
第十四條 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和實驗室主任負責開放基金課題的評審、批準和立項工作。
第三章 課題實施和管理
第十五條 開放基金申請者在接到批準資助通知后,應于一個月內與重點實驗室簽訂課題任務書,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簽訂任務書者視為自動放棄接受資助。
第十六條 課題經批準后,課題申請人即為實驗室客座研究人員。
第十七條 課題申請者必須在工作開始前按照申請書所提計劃,制定詳細計劃(包括階段計劃、工作進程、預期階段成果等)。
第十八條 研究計劃實施中,涉及到預定目標、研究內容、計劃實施等的改變、以及提前結題或延長年限等變動,課題負責人須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查簽署意見后,報實驗室主任審批。
第十九條 課題負責人全面負責基金課題的實施,負責人應于每年年底提交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并填寫下年度研究計劃表。
第二十條 開放基金課題的實施由實驗室主任負責,實驗室主任可隨時檢查開放基金課題的進展及執行情況。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指派專門人員對課題進行管理,基金課題的負責人或主要研究人員應按計劃來實驗室開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在研的開放基金課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實驗室主任有權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緩撥資助經費、中止、直至撤消立項,追繳已撥經費: (1)弄虛作假、違背科學道德; (2)未按預定計劃進行研究,或研究水平明顯低于預期要求,或無能力繼續完成任務; (3)未按要求上報課題執行和進展情況,無故不接受實驗室對課題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 (4)課題資助經費的使用不符合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或其他違反基金課題管理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開放基金經費由實驗室主任負責管理,經費開支主要包括與資助課題直接有關的研究費用,包括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差旅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等。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結余資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四條 一般情況下,課題負責人不得代理或更換,遇有特殊情況,所在單位應安排合適代理人,并報實驗室備案。課題負責人工作調動,可依據具體情況選擇在原單位或調入單位完成基金課題,但須調入、調離雙方及實驗室簽署意見,并報實驗室審批及備案。
第四章 課題結項和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條 開放基金資助的課題,其成果由實驗室、研究者所在單位共享。發表的相應論文等各種科研成果產出署名須注明“農業部海洋漁業可持續發展重點實驗室開放基金資助(標注課題編號)(Financially Supported by Key Laboratory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Marine Fisheries,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P. R. China)。
第二十六條 對于自帶資金者,申報成果或發表論文也應注明在實驗室完成。
第二十七條 實驗室開放基金課題的承擔者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后,應向重點實驗室提交申請。學術委員會將對課題成果進行評議或組織鑒定。
第二十八條 研究課題結束后,課題負責人應向實驗室提交下列技術檔案資料: (1)開放基金課題結題報告; (2) 有開放基金標注的學術論文、專利等科研成果產出。 (3) 在本實驗室實驗、觀測的全部原始數據資料(如實驗記錄本等); (4) 課題鑒定及評審意見、課題獲獎證書及其它與本課題相關的成果證明材料;(5)經費使用情況報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海洋漁業可持續發展重點實驗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