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出臺了兩種與非歐盟國家的漁業協定:北部地區漁業協定以及漁業合作關系協定。
北部區域漁業協定是歐盟與鄰國挪威,冰島和法羅群島簽訂的。它制定了共同管理公共資源儲備法則,遏制過度捕撈。另外,通過捕撈配額設置,以及允許進入合作國家的專屬經濟區,來優化捕撈船隊的成果。在經濟領域,與挪威簽訂這份捕撈配額高達20億歐元的協定,對于德國漁業至關重要。
在漁業合作伙伴關系協定里,歐盟為協定成員國漁業的可持續性發展,提供經濟和技術援助。作為回報,歐盟有權利在協定成員國領海內進行捕撈。歐盟的船隊擁有對協議國海洋儲備的使用權,而歐盟成員國個體船隊,卻只能使用一部分。這項協議主要是與南部國家簽訂的。但是,與毛里塔尼亞和摩洛哥相鄰的格陵蘭是例外,其對于德國漁業船隊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