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報北京3月10日電 (記者陳瑜)“由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局限性,檢察機關無法對那些沒有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破壞公益行為進行起訴,檢察公益訴訟制度效能無法得到充分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地質調查局青島海洋地質研究所副總工程師印萍3月10日呼吁,建議進一步明確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起訴主體。
印萍說,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起訴主體的規定,存在不同認識。
一種觀點認為,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起訴主體是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如有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不提起訴訟,應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比較有代表意義的案例是舟山市檢察院提起了全國首例由檢察機關向海事法院提起的海洋生物資源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另一種觀點認為,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九條是一種特殊授權,說明在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受到破壞時,只有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方能提起訴訟,其他主體概不能訴。這種觀點普遍存在。按照此觀點,檢察機關只能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一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不能單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印萍認為,亟須相關部門對上述法律規定的適用問題予以明確,統一認識,進一步完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制度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