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第一次全國海洋經濟調查工作驗收辦法》,要求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廳(局)、部屬有關單位和機關有關部門自《辦法》公布之日起遵照執行。
《辦法》共7章,包括總則、驗收組織和內容、驗收程序和要求、驗收材料、驗收結論和整改、驗收歸檔、附則。
《辦法》規定,驗收采取分工負責、逐級驗收的工作原則,要求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保證嚴肅性和科學性。第一次全國海洋經濟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驗收海區、省級調查機構和國家級調查任務承擔單位的調查工作。海區、省級調查機構和國家級調查任務承擔單位負責組織開展本單位調查工作自驗收,配合全國調查辦完成本單位調查工作驗收。
驗收程序包括自驗收、提交驗收申請、材料審核、成立驗收組、現場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自驗收內容包括調查工作完成情況以及數據類、名錄類和報告類成果等。全國調查辦組織自然資源部國家海洋信息中心對各地、各單位上報的驗收材料開展合規性審核和要件齊全性審核。審核通過后,全國調查辦將成立驗收組,通過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座談交流等方式,檢查被驗收地區、單位調查任務情況,評估調查數據完成質量,形成對被驗收地區或單位的評價意見。
根據《辦法》,驗收通過后,海區、省級調查機構和國家級調查任務承擔單位將全部驗收材料(含電子版)及調查工作中產生的其他材料,按照《第一次全國海洋經濟調查檔案管理技術規范》的有關要求,完成成果匯交,并向中國海洋檔案館歸檔;省級以下相關材料由省級調查機構負責匯總、整理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