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國家海洋局發布《南極活動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向公眾廣泛征求意見,旨在履行南極條約體系規定的南極環境保護和管理義務,進一步做好南極活動的環境保護工作。
征求意見稿指出,制定南極活動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南極環境和生態系統,保障和促進我國南極活動安全、有序開展。
該征求意見稿適用于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在國境內組織前往南極開展活動的組織。
征求意見稿明確,南極活動組織者及活動者應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南極環境和生態系統,最大限度減少對南極環境和生態系統的影響和損害。南極活動組織者、活動者應自行承擔可能發生的保障、搜救、醫療和撤離等相關事務的一切費用。如果活動對南極生態環境、歷史紀念物造成了污染、損害,活動組織者、活動者應承擔清除污染和修復損害的一切費用。
征求意見稿指出,申請開展南極活動,應編制中英文環境影響評估文件,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審查。禁止南極活動者開展以下活動:帶入、處理放射性廢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或潛在污染物;帶入非南極本土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采集和帶出隕石、巖石、土壤及化石;獵捕或獲取南極哺乳動物、鳥類、無脊椎動物及植物的整體或部分樣本,以及其他可能對南極動植物造成有害干擾的活動;進入南極特別保護區或其他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基于安全和環保考慮禁止進入的區域;建立人工建造物;其他可能損害南極環境和生態系統的活動。從事南極科學研究等活動,經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后方可進行。
征求意見稿指出,在南極發生以下緊急情況時,南極活動者可以不經批準而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同時應當盡可能將其對南極環境和生態系統的損害降到最低,并及時向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或由其指定的南極監督檢查員報告。這些緊急情況包括:人員、船舶和航空器遇險需要緊急救助;重要裝備、設備和設施受到安全威脅;發生環境緊急情況。在緊急情況下,南極活動者可以使用緊急避難所。
征求意見稿要求,南極活動組織者應在南極活動結束后30日內向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南極活動報告書。報告書應包括:南極活動的整體行程;在南極登陸的日期和地點,每次登陸的活動者人數;在南極登陸后的活動內容;活動使用交通工具的名稱、國籍等信息;環境影響評估未預測到的對南極環境及生態系統產生的重大影響;緊急情況和采取的行動;其他有必要報告的內容。
征求意見稿提到,南極活動組織者或南極活動者違反本規定的,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視情況記錄其違規情節,將其列入不良記錄組織者或活動者名單,在3年內限制其再次開展南極活動。
該征求意見稿還對船舶和航空器環境影響、廢棄物作出了管理規定,對進入南極特別區域、訪問科考站等作了相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