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伏季休漁是依據《漁業法》建立的一項重要漁業資源養護制度,自1995年實施以來,取得了良好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受到廣大漁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普遍歡迎。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以及十九大關于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要求,更好地加強海洋漁業資源保護,我部本著總體穩定、局部調整、減少例外、便于管理的原則,重新調整確定了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現將調整后的海洋伏季休漁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休漁海域
渤海、黃海、東海及北緯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灣)海域。
二、休漁作業類型
除釣具外的所有作業類型,包括捕撈輔助船。
三、休漁時間
(一)北緯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黃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
(二)北緯35度至26度30分之間的黃海和東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北緯26度30分至“閩粵海域交界線”的東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在上述海域范圍內,桁桿拖蝦、籠壺類、刺網和燈光圍(敷)網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
(三)北緯12度至“閩粵海域交界線”的南海海域(含北部灣)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
(四)定置作業休漁時間不再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單獨確定,執行所在海域對應作業方式的休漁規定。
(五)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休漁時間執行所在海域的最長休漁規定,須待所在海域全面開漁后方能結束休漁。
(六)特殊經濟品種可執行專項捕撈許可制度,具體品種、作業時間、作業類型、作業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報農業部批準后執行。
(七)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在國家規定基礎上制定更加嚴格的資源保護措施。
(八)“閩粵海域交界線”是指福建省和廣東省間海域管理區域界線以及該線遠岸端(117°31'37.40"E,23°09'42.60"N)與臺灣島南端鵝鑾鼻燈塔(120°50'43"E,21°54'15"N)連線。
四、實施時間
上述調整后的伏季休漁規定,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