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通過、1994年生效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將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資源確定為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任何國家不應對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資源主張、行使主權或主權權利,對國際海底區域資源的一切權利由國際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類行使。依據《公約》,締約國有責任制定相關法律制度,確保本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公約》規定在國際海底區域內開展資源勘探、開發活動。《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以下簡稱《深海法》)的正式發布,掃除了我國企業走向深海大洋進行國際海底區域勘探開發的法律障礙。
如今,隨著陸地資源日趨枯竭,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是人類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但人類對海洋生態系統的了解還非常膚淺。海洋資源開采是海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海洋資源開采應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前提下進行。《深海法》的出臺進一步規范了企業勘探開發深海海底區域資源的行為。
《深海法》對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中的海洋環境保護作出了明確規定,以保證可持續利用深海資源。按照該法,勘探開發者首先要對勘探開發區域的海洋環境進行調查,了解區域情況,確定環境基線,對勘探開發行為對區域的影響作出評估。在此基礎上制訂監測方案,實時跟蹤監測勘探開發活動對海洋環境的影響。
同時,法律還規定勘探開發者要保護海洋生態系統,維護生物多樣性,保護海洋生物物種、特別是珍稀瀕危和有滅絕危險的物種。《深海法》規定,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承包者保護海洋環境,承包者應當在合理、可行的范圍內,利用可獲得的先進技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減少、控制勘探、開發區域內的活動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危害,保護和保全稀有或者脆弱的生態系統,以及衰竭、受威脅或者有滅絕危險的物種和其他海洋生物的生存環境。
對于類似于彩虹魚海洋科技有限公司這樣以勘探、開發和利用海洋資源為主要業務范圍的公司來說,《深海法》是一場“及時雨”,為公司的發展指明了方向。
深海海底區域活動具有高風險、高投入、高科技等特點,我國深海技術和對深海認知的能力與發達國家相比,仍有較大差距。《深海法》將有利于動員各方面力量積極開展深海海底區域活動,提升我國深海科技水平和對深海認知能力。
我們現在從事的彩虹魚挑戰深淵極限項目,主要目標是大力發展深海技術,加快深海科學研究,為即將到來的深海資源開發利用奠定科學和技術基礎。這項工作與《深海法》第四章“科學技術研究與資源調查”中的有關規定非常契合。這部法律將消除更多民營企業投資深海科技研究和資源勘探開采的顧慮,對于爭取更多的民間資金支持是一個利好。
《深海法》是第一部規范我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國家管轄范圍以外海域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的法律。這部法律在執行過程中還會碰上很多新問題,需要出臺更多法律法規進行補充和完善。因此,希望我國能把深海立法作為一項長期工作對待,使之日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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