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對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實施備案管理。據悉,《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新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備案管理,對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實施備案管理,對出口食品實施監督、抽檢,對出口食品實施分類管理、對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誠信管理。出口食品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出具不合格證明。依法可以進行技術處理的,應當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合格后方準出口;依法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經技術處理后仍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為了確保我國出口食品貿易的健康發展,檢驗檢疫部門提醒出口水產品企業:一是密切關注該新規,并提前做好應對工作,加強企業出口自身自檢自控力度,強調企業主體責任制,企業須依據食品安全標準組織生產,保證生產加工條件符合衛生要求,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進口國家(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進口國家(地區)無相關標準且合同未有要求的,應當保證出口食品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二是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建立完善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應建立原料、輔料、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容器等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建立生產記錄檔案,如實記錄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建立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對生產企業出口的食品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報檢。上述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三是備案種植、養殖場應依照進口國家(地區)食品安全標準和中國有關規定使用農業化學投入品,并建立疫情疫病監測制度。備案種植、養殖場應當為其生產的每一批原料出具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貨證明文件。種植、養殖場應當建立原料的生產記錄制度,生產記錄應當真實,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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