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養殖戶因用藥時不注意養殖水體的水質情況、用藥對象、天氣變化、藥物性質與注意事項等而亂(濫)用藥物導致大大小小藥害事故時有發生。為有效規避用藥不當引起的藥害事故,安全有效使用藥物防治水產養殖動物疾病,筆者結合多年經驗,現總結如下。
選擇藥物防治水產養殖動物疾病時必須掌握水產養殖動物對不同類別藥物的藥敏性。眾所周知,不同的水產養殖動物對同一種藥物具有不同的藥敏性,尤其是外用潑灑的殺蟲藥常因不注意水產養殖動物對殺蟲劑的藥敏性而導致藥害事故最為普遍。選擇殺蟲藥全池潑灑時必須注意使用說明書上的用藥禁忌,并注意有機磷類如敵百蟲等對鱖魚、淡水白鯧等養殖品種敏感,蝦蟹類對除蟲菊酯類藥物如氯氰菊酯等高度敏感等。選用外用消毒殺菌劑時須根據水質肥瘦情況合理選擇藥物,清瘦水質或藻類豐富但有機質較少的池塘宜選用非氧化類殺菌藥物如戊二醛、苯扎溴銨等,水質過肥且有機質豐富的水質宜選用氧化類殺菌藥物如過氧化氫、二氧化氯、強氯精等;同時選擇藥物時還須注意藥物對水產養殖動物的刺激性,無鱗魚類如黃顙魚、大口鯰、黃鱔等常因使用氧化型消毒劑如強氯精、漂白粉等強刺激性藥物而破壞其粘液,從而使其喪失重要的保護屏障,應選用如苯扎溴銨、戊二醛等非氧化型消毒劑。
使用藥物全池潑灑時應充分考慮水質因素。通常不良水質的表現形式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水體缺肥或肥力無法釋放的浮游植物量低的水體如澄清水、渾濁水、青苔水等,第二類是水體嚴重富營養化的養殖池塘如藍綠藻水華水、紅水、黑水、老綠水等。第一類水質的水體因為缺乏浮游生物,因而使用外用潑灑藥物尤其是殺蟲藥后,常使水體浮游植物數量急劇下降而導致水體缺氧,同時藥物被有機質或其它無機物消耗導致水體緩沖性差而發生藥害事故,此類水質確需用藥時應選擇安全性大且低劑量用藥。第二類水質的水體常因為富積大量的有機物質,在使用藥物后因藻類死亡加重了水體的氧債而發生藥害事故。此類水質用藥前應首先使用化學類水質改良劑改水,再使用其它全池潑灑藥物進行防病治病。
養殖戶全池潑灑藥物時須規避不良天氣。選擇好全池潑灑藥物后應在晴好天氣進行施藥,用藥前須密切關注天氣,避免在暴雨天氣、悶熱天氣、低氣壓天氣等不良天氣用藥,而且在使用殺蟲藥時還應注意當天下午或第二天不能有低氣壓天氣,否則會因養殖水體溶氧不足而產生藥害事故。
安全有效合理用藥的核心就是要遵循聯合用藥的用藥順序。根據水產養殖動物疾病的發病規律,總結數年藥物防治水產養殖動物疾病的經驗,在正確診斷疾病的基礎上按照“先改水、再殺蟲、后殺菌、然后口服、最后調水”的聯合用藥的規程,可有效防治水產養殖動物的疾病。“先改水”目的是為了消除或緩解水產養殖動物的應激反應、降解或消除池塘中的藥物殘毒以及增加外用潑灑殺蟲殺菌制劑的效果,常用的藥物有多硫化合物、高鐵酸鉀、硫酸鋁鉀等。“再殺蟲”是指確診水產養殖動物有寄生蟲感染時必須采取的基礎措施,藥物選擇時應根據不同寄生蟲種類選擇適宜的殺蟲藥物,并注意寄生蟲的抗藥性。“后殺菌”是指確診水產養殖動物具有被病毒、細菌及真菌感染的典型臨床癥狀時必須采取的措施。“先殺蟲、后殺菌”,這主要是因為很多臨床癥狀要求我們“殺蟲為本、治病治表”,很多氧化型消毒劑往往會加重部分殺蟲藥毒性,同時針對寄生蟲疾病如車輪蟲、指環蟲、中華鳋、錨頭鳋病,養殖戶習慣于施用殺蟲藥,而忽視了殺菌藥的使用,從而導致細菌性疾病的繼發感染如頑固性爛鰓綜合癥、暴發性出血病等。因而為有效杜絕細菌性疾病的繼發感染,在使用完殺蟲藥后的1天~2天內須使用如過氧化氫或二氧化氯、苯扎溴銨等再殺一次細菌。“然后口服”是防治吃食性魚類體內致病微生物及體內寄生蟲病最為有效、直接的方式。“最后調水”是為了保證施藥后通過使用化學類或微生態水質改良制劑及肥料調節水質,保持水體的“肥、活、嫩、爽”,維持水產養殖動物的健康生長。當然,防治某一種水產養殖動物疾病或多種并發癥并不一定要全部使用上述五個規程,而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注意搭配原則與劑量。為防治藥害事故發生,應規避隨意將不同類別的藥物混配使用及超劑量使用藥物全池潑灑或口服。每一種藥物都有其獨特物理化學性質,大多數漁藥生產企業出品的藥物均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成份復配而得,如果只關注商品藥物的主要成份隨意將不同性質的藥物混合后全池潑灑,可能會通過化學和物理反應增加藥物對水產養殖動物的毒性而發生藥害事故,即使是相同性質的藥物通過混合也會增加單位面積的用藥濃度從而發生藥害事故,因此將兩種藥物混合或配合使用時應在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進行。需要注意的是,外用潑灑藥物不得用于口服,否則不僅會使水產養殖動物產生應激反應,更會發生藥害事故。
當然,從維護人類自身的生存環境、保護水域生態環境、保障水產食品安全的角度出發,選擇藥物防治水產養殖動物疾病時,須注意休藥期,嚴禁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