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2016年12月23日,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浙江漁場修復振興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海洋幼魚品種、最小可捕規格及比例、捕撈漁船漁具管理、幼魚銷售利用和相關違法行為打擊等作出了明確規定。以地方人大專項決定形式為海洋漁業資源保護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在全省海洋與漁業領域尚屬首次。
《決定》選取了帶魚、大黃魚、小黃魚、銀鯧、鮐魚、三疣梭子蟹等6種常見主要種類,作為重點保護品種,授權漁業部門制定一定時期內的最小可捕過渡性規格,捕撈漁船和捕撈輔助漁船帶回的保護品種幼魚總量不得超過本航次裝載漁獲物重量的20%(其中燈光圍敷網作業帶魚幼魚比例不得超過5%),有序推進浙江省海洋幼魚資源保護工作。同時,禁止在農貿市場、超市、臨時攤點等各類市場和飯店、大排檔等餐飲場所銷售未達到當年最小可捕規格的保護品種幼魚,從源頭減少對海洋幼魚資源的破壞。為切斷休漁期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產業鏈,還規定在伏季休漁的一定時期內,禁止銷售帶魚、大黃魚、小黃魚、銀鯧、鮐魚、三疣梭子蟹、龍頭魚、蝦蛄等8種常見主要海洋捕撈冰鮮或活體水產品,督促捕撈漁民嚴格遵守海洋伏季休漁制度。
加大海洋漁業資源特別是幼魚資源的保護,是當前修復振興浙江漁場的緊迫任務。《決定》起草過程中,省人大環資委深入基層,對全省“一打三整治”行動和海洋漁業發展情況進行了系統、深入的調研,并會同省人大法工委、省海洋與漁業局等部門共同起草。期間,組織聽取了省法制、工商、食藥監、質檢及公檢法司等部門的意見建議,赴沿海四市及有關縣(市、區)征求意見,綜合各方意見后,最終形成《決定》。
《決定》立足“一打三整治”行動中打擊違法捕撈、運輸、銷售幼魚行為的法律依據不足、執法主體不明、調查取證困難等突出問題,針對性地作出制度安排,彌補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短板,具有可操作性強、與原有相關法律法規銜接性強的特點,有效解決了現行漁具規格推薦標準約束力不強、燈誘類等作業方式相關標準缺失等操作難題,加強了末端銷售監管和違法捕撈的刑事打擊力度,推進了海洋幼魚資源的全鏈式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