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海洋經濟得到快速發展,并已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全國海洋生產總值從2013年的54313億元增長到2018年的83415億元,年均增長約7.5%。與此同時,海洋經濟發展仍面臨諸多制約因素。作為核心生產要素之一的海域資源存在市場流動機制不暢,開發無序、開發不足與開發過度并存,資源退化和環境污染嚴重,空間供需矛盾突出等問題。究其根本,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當前其價格形成過程不能全面反映資源稀缺程度、市場供求和環境代價。海域資源以產權讓渡的各種形式進入市場交易、流通已是大勢所趨。
1993年《國家海域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實施,標志著海域有償使用制度在我國的確立。目前我國海域資源價格主要由兩級市場決定。一級市場上,一般先由社會第三方機構對擬出讓的海域使用權進行價格評估,然后海域主管部門通過行政審批、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將一定范圍的海域使用權有償提供給開發利用海域資源的組織或個人。在不低于海域使用金標準的前提下,其主要依據價格評估結果,再考慮相關稅費等因素確定海域使用權出讓價格。二級市場上,通過轉讓、出租、抵押等方式實現流轉交易,主要為市場主體之間自行確定價格并實施交易行為。
基于上述價格形成機制,我國海域使用權市場化逐步發展,海域使用金征收規模也逐年增長?!逗S蚴褂霉芾砉珗蟆凤@示,總體上全國以“招拍掛”方式出讓海域征收的海域使用金呈現出在波動中增長的趨勢,但是依然存在一些問題:一級市場的市場化率低且市場化出讓用海類型有限,國家海域使用金標準偏低,同時地區間差異較大,評估結果不能完全體現海域使用權價值,市場交易行為不規范等。
針對這些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加強政策法規建構,進一步完善海域資源產權交易市場建設。健全完善海洋資源產權交易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海域使用權市場化配置的管理機制、出讓范圍、出讓方式、出讓要求、出讓流程等,為海域使用權市場化配置提供基礎法律保障,逐步發揮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化出讓方式在海域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科學設計海域使用權二級市場流轉管理程序,明確海域使用權轉讓、抵押、入股的范圍、條件和程序等。除國防、公益、公務等非經營性用海和重大項目用海外,探索各用海類型市場化配置運行機制,逐步擴大海域使用權市場化出讓范圍,提高經營性用海的出讓比例,合理優化海域資源配置。
構建統一規范專業的全國海域使用權市場交易服務平臺。實現統一發布信息、統一交易規則,確保海域資源進場規范交易,從而促進海域使用權依法依規公平配置,降低各市場主體獲得海域使用權的交易成本,規范相應的市場行為,吸引范圍更廣、數量更多的海域資源使用者參與海域使用權交易,以更好地體現海域使用權價值。
深化海域有償使用制度建設,夯實海域資源價格形成基礎。完善海域使用金標準動態調整機制與制定過程管理。一方面,要構建海域使用金標準動態調整體系,并定期了解各地的海域使用權價格水平和分布,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實現海域使用金標準動態更新,及時反映市場價格水平。另一方面,為確保海域使用金合理反映生態環境損害成本,應通過補充評估指標和完善評估方法等手段,對海域自然屬性改變附加金予以充實,充分體現海域生態環境損害成本。此外,還需加強對地方制定的海域使用金標準科學合理性的審核管理,解決區域間差異較大問題。
構建完善的海域使用權價格評估技術規范。應深入開展海域使用權價格評估理論研究,制定滿足實際需求的、完善的海域使用權價格評估技術標準。
加強監管以確保海域資源價格形成的科學合理。構建和完善監督機制和體系,實行社會監督、新聞監督、行政監管相配合,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從而對海域使用權“招拍掛”構筑全方位多層次的立體監督網,將海域使用權“招拍掛”置于陽光下,做到公正、公平、公開。同時,還要對“招拍掛”起始價進行多方研究,謹慎設置,使得海域使用權出讓做到價格合理、適度有序、過程透明。
完善海域使用權出讓的信息發布和披露制度。相關公告要盡量早發布,讓有競買意向的投資者有充足的準備時間,同時要加大海域使用權“招拍掛”出讓前的宣傳與推介力度,充分介紹擬出讓的海域,以便競買者能夠全面、系統地了解有關信息。
(作者系浙江海洋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