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郭松嶠)農業農村部辦公廳日前印發通知,正式施行《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管理工作規范》,旨在規范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示范區典型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
《工作規范》提出,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海洋牧場,建立多渠道、多層次、多元化長效投入機制。申請創建示范區需符合5方面條件:一是選址科學合理。所在海域原則上應是重要漁業水域,對漁業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養護有重要作用。二是自然條件適宜。所在海域具備相應的地質水文、生物資源等條件。海底地形坡度平緩或平坦,礁區或擬投礁區域歷史最低潮水深一般為6米~100米(河口等特殊海域經專家論證后水深可低于6米),海底地質穩定,海底表面承載力滿足人工魚礁投放要求。三是功能定位明確。示范區應以修復和優化海洋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為主要目標。四是工作基礎較好。黃渤海區示范區海域面積原則上不低于3平方公里,東海和南海區示范區海域面積原則上不低于1平方公里或已投放礁體總投影面積不低于3公頃,海域使用權屬明確。五是管理規范有序。
《工作規范》明確,農業農村部建立“年度評價、目標考核、動態管理、能進能退”的考核管理機制,構建動態監管信息系統,跟蹤監測示范區運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