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頒行后,我國水域灘涂養殖使用權制度建設加快。目前全國養殖使用權登記發證36萬余本,確權面積470余萬公頃,發證率超六成。農業部有關方面預計,2011年登記發證率或將達到95%。
記者從農業部漁業局了解到,1985年漁業法將農村體制改革中出現的確定養殖水面、灘涂的使用權,頒發使用證,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等創新經驗,用法律的形式確立為水域灘涂養殖使用權制度(以下簡稱養殖權制度)。但20多年來,養殖權制度建設進展緩慢,核發養殖證工作時斷時續、始終未打開局面。究其原因,一是由于漁業法對養殖權是行政許可還是物權的屬性沒有明確;二是因屬性不確定難以制定配套法規指導和規范養殖權制度的建設。
2007年物權法明確了養殖權的用益物權屬性,為養殖權制度建設奠定了法律基礎。從當年7月起經過近3年的調研、起草和論證,農業部于2010年5月24日頒布了《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遵循物權制度要求,不僅明確了養殖水域灘涂范圍和養殖權概念、確定了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機構,還根據《漁業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針對國有和集體水域灘涂分別規定了養殖發證登記的程序、申請材料、登記要求等,并對發證登記后變更、收回、注銷和延展的手續做了規定。至此,困繞養殖權制度建設的兩大基本問題徹底解決,養殖發證登記進展加快。
截至2010年底,全國已登記發證362187本,確權面積477萬公頃,發證率63%。根據各省確定的工作目標,2011年登記發證率預計達到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