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不久,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了《遼寧省漁業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在水產品質量安全、近岸漁業資源保護、漁業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據遼寧省海洋與漁業廳廳長何煥秋介紹,近年來,漁業資源環境發生重大變化,1995年頒布的《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已不適應形勢發展需要。為了進一步加強漁業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促進遼寧省漁業經濟可持續發展,需要重新制定漁業管理和保護的地方性法規。
針對加強養殖環節源頭治理,草案建立了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規定從事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如實記錄生產、用藥和產品銷售情況,并向采購方提供記錄信息,記錄的保存期不得低于銷售后的兩年。省、市、縣三級政府要整合水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資源,建立檢測共享機制,完善檢測體系。
在保護近海漁業資源方面,草案提出,市、縣政府要統一制定養殖計劃,鼓勵、支持發展遠洋捕撈業,積極引導漁民和漁業生產經營單位轉產轉業,從事休閑漁業或者其他職業,控制捕撈強度。對珍稀、瀕危水生動植物資源原生地等重要漁業資源區域,草案要求由省政府或省漁業主管部門依法劃定漁業自然保護區。禁止在漁業港灣、苗種基地、養殖區和水生動物的產卵場、索餌場等區域從事拆船等可能造成漁業水域污染的活動。
草案明確了禁捕對象以及禁止行為。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確定并公布在自然水域禁止捕撈的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目錄。禁止實施以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內捕撈,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從事非法捕撈漁獲物的銷售活動;禁止使用禁用的漁具和網目尺寸小于規定標準的網具捕撈;禁止向漁業水域傾倒污物、超標排放污水等有毒、有害物等。
同時,草案還對相應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其中明確,以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在海洋捕撈的,處以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處以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捕撈業的單位和個人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漁獲物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在禁漁期內隨船攜帶網具進入漁港、漁業水域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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