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過圍墾灘涂向海洋要土地,緩解了土地緊張的局面,但大量圍墾新增耕地由于土壤含鹽量高,短時期內不適宜種植農作物被拋荒,而且涂圍墾區涂面大多高程較低,淡水資源緊缺,土壤改良難度大,實際產出效益低下,種植的積極性受到影響,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棄耕。”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奉化市滕頭村黨委書記傅企平3月5日在代表團駐地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眾多的沿海群眾想從事養殖卻無水域資源,對資源浪費現象意見很大,要求改作水產養殖的呼聲越來越高。”今年的兩會上,他遞交了一份關于推進“漁耕平衡”的議案。
據調查統計,從1949年到上世紀末期,浙江省奉化市共圍灘涂59.74萬畝。進入21世紀以來,全市共實施完成了大小圍墾項目40余個,圍墾面積40余萬畝。根據《寧波市灘涂圍墾造地規劃(2011~2020)》,2011年~2020年,全市續建與新建圍墾工程共29處(不含造地困難的項目),總面積為66.3萬畝。
傅企平說,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灘涂圍墾土地納入耕地或基本農田保護范圍,禁止在灘涂圍墾形成的“耕地”或“基本農田”上進行水產養殖活動,導致了部分耕地撂荒。為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好、開發好已圍土地,傅企平建議國家應該允許地方因地制宜實行“漁耕平衡”。其中,對灘涂圍墾以及養殖池塘平整形成的土地劃為基本農田,因土壤含鹽量高、肥力差而處于拋荒的,可以按照“宜農則農、宜漁則漁”原則,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序修改土地利用規劃,將這部分“基本農田”調整為一般性耕地。
而因土壤含鹽量高、肥力差而處于拋荒的一般性耕地,可以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文件要求申請、申報和審核后用地,允許在一定時期內進行水產養殖,養殖結束后由經營者負責復耕。
“對灘涂圍墾土地已種植作物,但效益低下的劣質耕地,建議也可以按照宜農則農、宜漁則漁、效益為先的原則,在符合耕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以設施農用地方式在一定時期內進行水產養殖。”傅企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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