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11月1日舉行分組會議,審議了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董中原表示,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第5條規定,海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5個,分別是環保、海洋、海事、漁業、軍隊。海洋是互通相連的,要真正使我國成為海洋大國和海洋強國,使海洋得到充分利用、開發和保護,對海洋就應進行一體化治理和保護。建議適時成立國家海洋部,由國家海洋部對國家海洋環境保護承擔主體責任。在機構設置調整之前,可規定由國家海洋局對國家海洋環境保護承擔主體責任,將現在由海事、漁業等部門承擔的海洋環境執法權交由國家海洋局承擔,環保部門對陸源海洋污染承擔監管責任。
董中原建議,在保護法第二章增加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等有關部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建立健全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公開制度。”理由是,信息公開、保障公眾的知情權,才能避免公眾的誤解、謠言的傳播以及社會混亂與恐慌,保障公眾監督政府部門履行監管職責的權利。
常委會委員令狐安認為,應對我國內水海岸建設工程填埋海域實行更加嚴格的控制。土地法規定基本農田的審批要報國務院審批,對內水海域的填埋審批,應該視同或者比照土地法對基本農田的控制,報國務院審批。
常委會委員陳喜慶表示,為了提高從事海岸、海洋開發建設和運行管理單位對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視和風險管理意識,建議在本法修訂草案中增加這樣的表述,“建立海洋生態環境重大災害保險制度”,從而支持企業和社會資本的投入,參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共擔風險。
常委會委員陳蔚文認為,修正案草案對企業違規排污處罰的數額過低。“我建議,除了罰款2萬、10萬、20萬之外,再留出一定的空間,比如補充增加‘造成環境生態嚴重破壞的按實際損害的程度進行評估,加大罰款額度’。”
常委會委員劉德培建議所有的罰款標準重新考慮。他表示,制定法律是對海洋進行全面、系統的保護,罰款的條款不是考慮事故發生后罰多少錢,真正的目的是讓人們不敢違法,要伸張法律的震懾力。現有罰款標準缺乏震懾力,建議重新考慮罰款條款,對違法造成事故的從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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