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為了加強漁業船舶船用產品檢驗及其監督管理,保證漁業船舶船用產品檢驗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實施,確保船用產品在漁船航行、作業中發揮保障安全和保護環境的作用,經廣泛調研和征求意見,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于2014年1月2日發布了《漁業船舶船用產品檢驗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這是我國繼《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和《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實施以來,又一部指導全國開展漁業船舶船用產品檢驗及其監督管理的工作規范。《規定》的實施將進一步強化重要船用產品的認可和檢驗,推動船用產品的質量監管,對遏制假冒偽劣船用產品,提高裝船產品質量水平,消除漁船安全的隱患和風險,保障漁船航行、作業安全和保護環境等發揮重要作用。
長期以來,漁業船舶檢驗監督管理工作面臨漁船數量多、船型小而雜、作業形式多樣化、生產環境復雜,以及漁船檢驗人員嚴重不足和漁船檢驗監督管理工作難度大等諸多困難,致使未經漁船檢驗機構認可、無船用產品證書的產品裝船使用的現象屢禁不止,給漁船安全和漁業安全埋下了重大隱患。為解決以上問題,《規定》主要就以下五方面內容作出了規定:一是明確了漁船船用產品檢驗及其監督管理的范圍,將船用材料、舾裝部件、輪機設備、電氣設備、無線電通信及航行設備、救生設備、信號設備、消防設備、防污染設備及其他類產品共十大類137項列入漁業船舶船用產品檢驗管理目錄表;二是根據船用產品在漁船安全和防止污染環境方面發揮的功能和作用,分別實行產品認可和認可后持船用產品證書、產品認可和認可后持產品合格證、持產品合格證裝船使用等三種管理方式;三是建立了國家漁業船舶檢驗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全國性的漁船船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各省漁船檢驗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的漁船船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的監督抽查制度;四是對漁船建造、維修、改造或更換裝船使用的船用產品提出了具體的船用產品證書或產品合格證的查驗要求;五是與船用產品檢驗監督管理相關的船用產品證書(證件)格式、檢驗業務用章式樣、船用產品認可和產品檢驗合格的信息公開公布等都作出了統一的規定。
為了確保《規定》的有效實施,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還要求各級漁船檢驗機構認真做好《規定》的宣貫工作,向各有關單位開展宣傳和說明,分析轄區船用產品檢驗工作情況,制定行之有效的實施措施。
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強化重要船用產品的認可和檢驗,推動船用產品的質量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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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漁業報
主辦單位:黃海水產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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