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2年11月頒布的歐盟法規1012/2012要求,2013年3月1日后抵達歐盟的水產品均須使用新版衛生證書。這是歐盟繼2006年、2008年兩次修改證書格式后對輸歐水產品衛生證書作出的又一次修改和補充。
與目前使用的證書相比,此次改版主要調整了三項內容。一是鑒于之前的歐盟指令已經不再把流行性潰瘍綜合癥(EUS)列為外來疾病,為保證歐盟法律的一致性,證書中涉及流行性潰瘍綜合癥的相關條目被刪除;二是調整了HS編碼適用范圍,增加0308、1516、1518和2106等條目,涉及水生無脊椎動物、動物源性的濃縮蛋白質及人造蛋白、動物源性的油脂、非食用動物產品等多個種類的產品;三是修改了部分表述方式,停止使用已被廢止的組織名稱“歐洲共同體(Community)”而改為使用“歐洲聯盟(Union)”,使證書更加規范和準確。
據了解,歐盟對進口水產品的管理相當嚴格,不僅要求出口國的加工企業和捕撈加工船必須通過考核并獲得注冊,還要求每一批進入歐盟的產品須隨附出口國官方出具的衛生證書。對此,檢驗檢疫部門提醒相關企業:應按照新版證書要求,提前到檢驗檢疫部門做好輸歐水產品的檢驗和出證工作。同時,嚴格按歐盟新規要求組織生產管理,建立和完善質量衛生安全保證體系,確保水產品生產全過程的衛生控制與管理符合歐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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