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今天公布。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按照該《辦法》,省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參與涉及保護區建設項目的環評。
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是指為保護水產種質資源及其生存環境,在具有較高經濟價值和遺傳育種價值的水產種質資源的主要生長繁育區域,依法劃定并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水域、灘涂及其毗鄰的島礁、陸域。
針對工程建設等人類活動大量占用、破壞重要水生生物棲息地和傳統漁業水域,嚴重影響漁業可持續發展和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的嚴峻形勢,農業部在大力組織開展增殖放流、休漁禁漁等水生生物資源養護措施的同時,根據漁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要求,自2007年起積極推進建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目前已審定公布四批共220處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這些保護區可保護上百種國家重點保護漁業資源及其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等關鍵棲息場所10多萬平方公里,初步構建了覆蓋各海區和內陸主要江河湖泊的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網絡。隨著保護區數量、覆蓋范圍和影響程度不斷增大,迫切需要制定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并強化保護區管理。
《辦法》明確了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設立條件、報批程序、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和主要職責,規定了保護區內禁止或限制從事的活動,進一步完善了涉及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程序。
按照該《辦法》,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修建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建閘筑壩、勘探和開采礦產資源、港口建設等工程建設的,或在保護區外從事可能損害保護區功能的工程建設活動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建設項目對保護區的影響專題論證報告,并將其納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參與涉及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組織專家審查建設項目對保護區的影響專題論證報告,并根據審查結論向建設單位和環境影響評價主管部門出具意見。建設單位應當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納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并根據這些意見采取有關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