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以“農業部令”發布,并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農業部為貫徹實施《物權法》,更為有效地保障養殖生產者合法權益,而實施的一項重要規章制度。是落實中央1號文件關于“穩定漁民水域灘涂養殖使用權”的重大舉措。
長期以來,由于種種原因,漁民的水域灘涂養殖權,沒能像土地或林地的承包經營權那樣,受到應有的尊重以及強有力的保護。更有甚者,傳統漁民失海、失涂,漁民的養殖權被隨意剝奪,強行征用或轉包漁民養殖用海,惡意毀壞水上養殖設施,海域養殖亂收使用金等現象時有發生,有些地方還十分嚴重。這不僅挫傷了漁民的養殖積極性,影響水產養殖業及整個漁業經濟的健康發展,而且侵犯了漁民群眾的生存發展權益,影響漁區和諧穩定,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農業部一直致力于保護漁民群眾的養殖積極性,堅持“以養為主”的漁業發展方針,并積極探索通過法律手段保護漁民的水域灘涂養殖權益。這個《辦法》的出臺,廣泛征求了水利部、國土資源部等相關部委意見,與全國人大和國務院立法部門同志進行了充分論證,是在總結梳理過去有關養殖證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對“水域灘涂養殖證制度”的進一步完善。這個《辦法》界定更加規范,程序更加明確,操作性更強,必將對養殖水域管理和保護養殖者權益發揮更為積極有效的作用。
“水定權”,則“人定心”,讓廣大水產養殖者吃上“定心丸”,是促進水產養殖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全國各地漁區尤其是漁業工作者,要認真學習執行新的《辦法》,把保護漁民的水域灘涂養殖權益落實到行動上。